关于工程质量保证金的返还问题是什么呢?内蒙古牧场农场建设宏菲建筑带您一起了解。
1.有下列情形之一,承包人请求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
(2)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二年;
(3)因发包人原因建设工程未按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
(4)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起满二年。
2.工程质量保证金上限为工程价款的3%。
3.缺陷责任期内承担缺陷修复义务,是扣留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期限,保修期是保修期限,与缺陷责任期没有必然联系。
4.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后,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工程保修义务。
5.工程质量保证金扣留期限较长不得超过2年,超过部分无效。
6.只有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后,才开始起算缺陷责任期,至于是谁的原因导致工程未验收合格,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只要没有验收合格,就不存在返还保证金问题,否则的话,该条规定就没有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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