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结构中关于工期顺延的认定问题都有哪些呢?下面就跟随内蒙古装配式建筑安装宏菲建筑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1.当事人约定,顺延工期应当经签证确认,承包人虽未取得确认,但能够证明申请过工期顺延且顺延事由符合约定,可以支持。
2.当事人约定,承包人未申请视为工期不顺延的,按照约定处理,但发包人事后同意顺延,或者承包人提出合理抗辩的除外。也就是说,即便合同约定,工期顺延要申请,否则视为放弃,也不一定铁板钉钉,如果承包人有证据证明发包人同意顺延,或者有合理抗辩依据的,还是可以顺延。
3.承包人仅证明有顺延事由,尚未完成举证义务,还需证明曾经向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提出过延期申请的意思表示,且延期申请符合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
4.发包人拖延支付工程款的时间,不必然就是顺延时间,还需要结合原因进行分析,如果拖延支付工程款是因为工期延误、质量不合格、所报工程量资料不属实的,承包人不能顺延工期。
5.工程量增加一般需要通过签证方式确认,如果承包人对没有申请工期顺延有合理解释的,可以支持,难以确定顺延天数的,可以按照增加工程量天数所占比值,结合难易程度、行业惯例等因素酌情确定。
6.分包导致的工期延误,因为实践中承包人分包的情况下,一般会收取一定的管理费,理应尽到管理职责,否则应当对工期延误承担责任。
7.合理抗辩理由,常见有不可抗力、不利地质条件、政策法规变化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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